PS:没《隐私法》的后果……政府不加以立法,隐私泄露事件将屡屡发生。
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对山东省内移动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更为恶劣的是,移动公司还出售用户信息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央视记者暗访发现,济南移动公司将用户信息出售给"代理商",并让有发送垃圾短信需求的客户通过该公司发送垃圾短信.据移动公司"合作伙伴"介绍,所有的信息资料都来自移动公司,通常是直接"购买".
移动公司如此行为让人"胆战心惊"――用户平时填写的资料时候并不曾想到居然还有如此不良后续行为发生.那么,山东移动等一些移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法律方面应该如何杜绝垃圾短信产生?用户应该如何应对自己信息被作为商业信息贩卖的事实?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着名法律界人士、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他认为,山东移动贩卖个人信息如果得到法定证明属实,那么毫无疑问其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同时,面对猖獗的垃圾短信,必须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才能增加不法分子的侵权成本.
为杜绝个人信息随意被滥用,司法介入山东移动事件有其必要性
据央视"3・15"晚会披露,山东移动贩卖个人信息,情节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失控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倒卖,最后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成为他们进行敲诈、恐吓和诈骗犯罪的工具.
原以为去年"3.15"央视曝光垃圾短信问题后,将大大消灭垃圾短信的"士气",没想到今年反而更猖獗了,而且源头居然是运营商.不过,庆幸的是,2月 28日我国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指出电信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可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表面看来,套用这条法律条文,用户正当权益将得到伸张.不过,刘德良告诉记者,被央视曝光的山东移动公司向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的行为,基本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关键因素集中在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和行为是否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还有就是是否消息获得为中移动一家提供.而且,山东移动本次被曝光的行为,不能被确定为就是犯罪,要认定其犯罪还需要法定证明,只有法定证明有山东移动确实存在这些行为,那么毫无疑问其构成了刑事犯罪.
"从目前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山东移动影响面较广,工信部和中国移动公司已经着手处理,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犯罪依据,最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刘德良说,而面对现在这种情况,刘德良认为,非常需要司法机关及时跟进,这既是广大公众的殷切期待,也是刑法新规实施的绝好机会,同时,还可以尽早检验刑法新规的科学及完善程度,以便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弥补不足,实现立法目的.
事实上,通过之前研究,刘德良已经认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暴露出一些理论弊病,例如关于个人信息问题是否可以被披露,他认为正当程序是可以的,法律重点应该治理的是运营商披露的后续滥用用户信息行为,例如,贩卖用户信息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是防范此类事情发生关键
事实上,此类事情在中国之所以猖獗,主要是源于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刘德良告诉记者,现在对于个人信息问题,我国法律更多判断为个人隐私权,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我们顶多要求侵害方给予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措施,并进一步要求其停止伤害,以后不能再犯此事.
然而,像垃圾短信这类事情是很难证明自身是否受到侵害,用户取证非常困难,造成的后果是用户维权成本大,一般都还很难赢,这也是很少用户会起诉垃圾短信骚扰的一个原因,所以,这就是间接纵容了此类事情发生,"因此,当前将个人信息定为隐私权或人格权制度并不能阻止信息搜集者和滥发信息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既然垃圾短信的发送者窃取了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那么就应该在法律中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是私有财产,这样,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就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如果有了这种法律保护,对于那些侵权者而言,即使他们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但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基于商业目的使用,否则就是一种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财产责任,这样其侵权成本就会加大,客观上就能够起到预防和减少信息滥用行为的发生,垃圾信息问题也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文/《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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